该案中,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已故)、在调解过程中,张青 、妇女结婚,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张红多年前外嫁后,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张三(张青 、张红、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该案以撤诉结案。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双方各执己见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