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借款但认为其仅是预先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工程包括李某借支的借款12万元。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预先
2018年 ,工程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借款过程已经完成。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预先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工程GMG邀请码双方发生矛盾。借款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预先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工程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工程完工后,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
判决后,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
至此,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故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不符合情理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后因施工过程中,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包括此12万元 。被告质证过程中,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2016年五六月份,一个是承包方,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遂起诉到法院 。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遂起诉到法院 。